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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车转弯不当致死,道路管理方有无责任?

文明创建的 南浔法院 2021-11-11

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,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、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,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,发挥着规范、指引、评价、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。


南浔法院推出

树裁判规则,引文明风尚”专栏

通过一系列“小”案件

讲述你我身边事

传递法治正能量

引领道德新风尚

助推社会文明建设

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是


驾车转弯不当致死,

道路管理方有无责任?




基本案情


2017年6月的一天早上,南浔区某镇村民凌某右手单手驾驶电动三轮车,经乡间道路由南往北行驶,在右转时发生车辆自翻,导致凌某死亡。

图片来源网络

凌某家属认为该路段叉口处警示柱弯曲不易发现,以镇政府未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为由,诉至南浔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33万余元。

镇政府辩称凌某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造成。案发当日天气、路面情况较好,同时凌某无证单手驾车,其驾驶的电动车制动系统亦不符合规定。


裁判结果


从事故发生时的视频影像等资料可以证明,案发当日天气晴朗、视线良好,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平整、宽阔,无任何阻碍物,且仅有凌某一人行驶,有无警示标识对其安全通行并不构成影响。同时,凌某右手单手驾驶三轮电动车,行车速度较快,由于制动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,导致其在右转时未能有效减速,产生较大的离心力,且凌某单手驾车未能有效控制车把手,导致车辆侧翻。该交通事故的发生,系凌某未能尽到安全驾驶车辆的义务所致,与被告有无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并无因果关系,故被告对凌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第一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。三原告不服,向湖州市级人民法提起上诉,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,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。


典型意义


司法的意义,不仅是裁判,也在于建立准则、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,若跳脱出法律框架,单论人情伦理,犹如无水之鱼、无据可依。此案中,凌某因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身亡,对其家庭来说是不幸的,但法院并未“各打五十大板”或“和稀泥”式地调和,而是以法为依,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。  让司法有力量、有是非、有温度。当个体与“公家”,法律与情理发生矛盾时,人民法院只有严格适用法律,不偏不倚,才能充分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,真正让公平正义深入人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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